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联合建设实为房屋买卖,房屋买卖无效中介合同无效_天天速看料2023-07-04 11:12:21 | 编辑:admin | 来源:赵云涛lawyer


(资料图片)

Z某向一审法院起诉请求:1.要求确认Z某和某中介公司于2020年7月9日签订的《居间服务协议》无效;2.要求某中介公司向Z某退还服务费11万元。

一审法院认定事实:2020年7月9日,Z某作为乙方与瑞祥安公司作为甲方签订《瑞祥安文化产业园联合建设合同》,约定甲方与乙方联合开发瑞祥安文化产业园项目,由甲方负责本项目及相关设施的一切建设事宜;乙方自愿出资参与本项目的联合建设,与甲方成为本项目联合建设者,甲方同意本项目建成后,将一定面积的房屋分配给乙方,作为对乙方联合建设的回报;乙方不参与本项目的实际建设及经营,也不享有甲方经营分红等权利,但负责投入联建投资款,本项目建成后乙方分得一定面积的房屋所有权;联建投资款总计2499999元;乙方分配所得房屋为涉案房屋,建筑面积151.22平方米;房屋交付时间为2020年10月30日;乙方享有本协议约定的甲方分配给乙方的房屋所有权。后Z某陆续向瑞祥安公司支付合同款100万元。

同日,Z某和某中介公司签订《居间服务协议》约定:在签署本优惠单时,Z某需支付服务费11万元,Z某持此单可享受涉案房屋总联建款2709084元的优惠。某中介公司于当日向Z某出具《收据》一份,载明其收到Z某交来涉案房屋信息服务费11万元。

庭审中,Z某主张因涉案房屋没有规划手续,涉案合同均应属无效。瑞祥安公司已向Z某退还100万元。

另查,涉案房屋所在楼宇建设在集体土地上,没有建设规划许可手续。

一审法院认为:Z某与瑞祥安公司签订的虽名为联合建设合同,但根据合同的内容可知,双方实为房屋买卖合同关系。买卖或租赁房屋,应当是经合法开发建设的房屋。涉案房屋的开发建设未取得规划、开工等审批许可手续,Z某与瑞祥安公司签订的《瑞祥安文化产业园联合建设合同》,违反法律、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,应属无效。Z某与某中介公司签订的《居间服务协议》,系某中介公司为居间Z某向瑞祥安公司购买涉案房屋所签订,亦应属无效。

民事法律行为无效、被撤销或者确定不发生效力后,行为人因该行为取得的财产,应当予以返还;不能返还或者没有必要返还的,应当折价补偿。Z某要求某中介公司退还服务费11万元,于法有据,一审法院予以支持。

法院于2022年12月作出判决:一、确认Z某与北京某中介信息科技有限公司于二二年七月九日签订的《居间服务协议》无效;二、北京某中介信息科技有限公司于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退还Z某服务费11万元。

北京房产官司专业律师赵云涛律师提示:本案中,Z某与瑞祥安公司签订《瑞祥安文化产业园联合建设合同》,约定双方联合开发瑞祥安文化产业园项目,由瑞祥安公司负责本项目及相关设施的一切建设事宜;Z某不参与项目的实际建设及经营,也不享有经营分红等权利,仅负责投入联建投资款,项目建成后分得一定面积的房屋。该合同名为联建,实为房屋买卖。根据查明的事实,涉案房屋建设在集体土地上,未取得建设规划审批手续,涉案房屋买卖合同应属无效。某中介公司为Z某居间购买涉案房屋,《居间服务协议》亦应属无效。合同无效后,因该合同取得的财产,应当予以返还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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