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【拆迁案例研读】生产经营用房可以获得额外补偿2023-08-02 11:23:48 | 编辑:admin | 来源:腾讯网
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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基本案情

高先生的房屋位于抚顺市新抚区××街××组,建筑面积393.39平方米,1988年建混合结构,二层,用途为服务业。2006年新抚区政府为建设华山工业园区,对高先生涉房屋所在地实施拆迁。新抚区政府在未与高先生成补偿协议的情况下,于2006年9月1日将案涉房屋强制拆除。高先生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,要求确认新抚区政府强制拆除其房屋行为违法并赔偿。高先生在起诉中提出对房屋及附属物损失、装修损失、物品损失、动力电损失、土地使用权损失、租房损失的赔偿主张。

晏清律师说法

地方拆迁部门在不能达成补偿协议的情况,为了逼迫客户接受其补偿方案,经常先行强拆客户房产,此种情形肯定属于违法行为。依据《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》第十七条规定作出房屋征收补偿包含因征收房屋而造成的搬迁、临时安置补偿及补助和奖励等,还会基于其商业生产经营的特殊性质,给予生产经营损失、停产停业损失、房屋、配套设施、机器设备等固定资产损失、搬迁费、员工的补偿金等一系列费用。本案中的房产属于高先生的生产经营用房,其不仅能获得普通住宅房屋拆迁补偿,同时可以获得机器设备损失、生产资料损失、装修损失等商业生产的特殊损失。

法院判决

一、确认新抚区政府对高文科、徐谈房屋及附属设施的强制拆除行为违法;

二、新抚区政府在6个月内按高文科、徐谈房屋的性质给予合理安置营业用房;

三、新抚区政府赔偿高文科、徐谈附属房损失、围墙损失、机器设备损失、生产资料损失、生活物品损失、装修损失、其他物品损失共计523935元;

四、新抚区政府赔偿高文科、徐谈房租损失按每月500元计算,从2006年9月1日起至赔偿结束之日止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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